低保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
信息发布者:殷长生 2016-11-25 20:35:15 来源:南京秣陵 转载
一、政策依据 1、《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减免办法》(宁民福(2004)69号) 2、《南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减免办法补充规定》(宁民福(2005)259号)二、受理条件 在市属青龙山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我街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个月以上)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三、申请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在民政办填写); 3、青龙山精神病院或南京市脑科医院门诊确诊的疾病诊断书(原件); 4、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复印件。四、办理程序 由患者法定监护人到街道民政办申请,街道民政办入户调查核实,填写《南京市低保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减免审批表》,并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青龙山精神病院出据的疾病诊断书(原件)和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复印件(均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审核。五、受理部门 街道民政办(秣陵街道欣旺花苑一期东门)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七、咨询电话 025-52160472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原文发稿时间: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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